对按规定需办理审批手续的延缓报废车辆,仍按现行规定程序办理;对原已办理延缓报废手续,但未达到新的报废标准的,按普通正常车辆管理,重新打印行驶证副证,并按规定办理年检签章,不再加盖廷缓报废检验合格印章;以下小编为大家整理了
北京车辆报废手续办理流程的详细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办理条件:
1、达到机动车规定使用年限的;
2、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3、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4、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办理材料:
1、个人车主: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车辆登记证书;车主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单位车主: 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车辆登记证书;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书加盖公章。
3、单位已注销或吊销的车辆办理车辆报废手续:工商部门出具的单位注销核准通知书或吊销查询卡原件及复印件;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车辆登记证书;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办理流程:
1、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向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机动车,填写申请表,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机动车回收企业确认机动车并解体,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
2、机动车回收企业在机动车解体后七日内将申请表、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提交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
3、车辆管理所自受理之日起1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出具注销证明。